观察洞见
探索国企新动向,带您领略企业风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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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资要求国企2025年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。据网友爆料,有的国企已经开始实行“末位淘汰”了。而且不光是针对管理者,而是覆盖所有员工,让基层员工“瑟瑟发抖”。
国资要求国企2025年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。据网友爆料,有的国企已经开始实行“末位淘汰”了。
而且不光是针对管理者,而是覆盖所有员工,让基层员工“瑟瑟发抖”。
那问题来了——推行这样的“末位淘汰”是否违背劳动法?是否应该有补偿金或赔偿金?
网友们观点不一。其实,很多人都没搞明白这里面的道道。
从字面理解,原文说的是“末等调整”和“不胜任退出”,并不等同于“末位淘汰”。
其一,岗位的调整或者退出,比如某个管理者调岗,或者退出管理岗位变成普通员工,如果依然在岗没有离职,是没有补偿金这一说法的。
其二,如果因为管理者或员工个人踩到了管理“红线”,犯了一些原则性的错误,而被优化淘汰,也是不给补偿金的。比如,违法违纪,那就等着开除吧。
其三,虽然被列入了“末等调整”或“不胜任退出”,但管理者或员工自己由于“各种原因”主动提了离职,那也没有偿金。
尤其是这第三点给了企业很多“可操作”的空间,“想着法子”,让员工主动提离职,而不用去支付补偿金。
到底哪些情况有补偿?补偿金又怎么算?
简而言之,只要不是刚才说到的这三种情况,一般来说都是可以要求企业给补偿金的,否则就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。
这里面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:
一类,员工无过错性解雇,字面理解就是员工没有犯原则性的错误,那么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一般都会有补偿。
常见的就3种情形:
一是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。也就是员工生了一场大病,恢复之后依然没办法继续工作,那解雇他的话,是要给补偿金。
二是常见的“二次不胜任”。如果绩效、能力达不到岗位的胜任要求,对他进行了岗位调整,或是进行了相关的培训,但依然达不到要求,那可以作为二次不胜任将他淘汰,也是需要给补偿。
三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。常见的就是架构调整,比如把某个分公司关闭,把某个业务线拿掉,或是把某个部门解散,导致员工离职,也是要支付补偿金的。
二类,经济性裁员。应该很好理解,也是这两年大家经常听到的。主要三种情形:依法破产重整,经营严重困难,技术革新转产。
这些都属于经济性裁员,当然也是要支付补偿金的。只不过,有些企业破产倒闭了,可能连工资都发不出来,更没有能力支付补偿金了。
三类,违法解除。企业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这个在劳动法里面都有很明确的条文。
比如,像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员工,一般而言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;又如,临退休的老员工,也就是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员工,也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。
还有,推行末位淘汰,若管理者或员工不胜任,没有经过调岗或培训,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,依然还是违法解除。
这里顺便强调一下:违法解除支付的不叫“补偿金”,而是“赔偿金”,是两个概念。
第四类,非员工个人原因的劳动合同终止,常见的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。
强调一下,是企业不续签,并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不续签。这种情况,是要支付补偿金的。
另外,企业破产、倒闭、撤销,解散,导致劳动合同被迫终止,也是要给员工支付补偿金的。
这一点其实与上文提到的经济性裁员大同小异。
第五类,因企业违法行为导致员工提出离职。刚刚我们也提到,一般而言,员工主动提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。
但如果是因为企业相关的违法行为,导致员工提出离职,企业依然需要支付补偿金。
比如说,企业和员工建立的这个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;
又或者没有给员工足额及时支付工资报酬,类似于拖欠工资;
还有,就是没有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。这些都属于企业的违法行为。
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员工主动提出离职,企业依然要支付补偿金。
众所周知,国企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,主要还是从绩效考核的角度来实行的一套机制。
综合以上分析,如果管理者或员工已经过调岗或培训,依然不胜任岗位要求,且确定要末位淘汰的,属于五种类型里面的“二次不胜任”,需要支付补偿金。
那补偿金怎么算?
从劳动法的角度,一般支付N或者N+1。
为啥没有2N呢?还记得上面五种类型里面的“违法解除”吗?那就须支付2N的赔偿金了,看清楚是“赔偿金”。
如果不是违法解除,员工没有理由让企业支付2N的赔偿。
那N是啥意思?想必大家也都知道。我就直接举个例子简要说明。
ABC3名国企员工被末位淘汰。A司龄3年,月平均工资1万;B司龄3年2个月,月平均工资1万;C司龄3年8个月,月平均工资还是1万。
我们看看他们补偿金里面的这个N是多少?按一年算一个月工资,未满半年算半个月工资,超半年未满一年算一个月工资。
简单的算数题:A是3万,B是3.5万,C是4万。
那么,N+1又是怎么回事呢?
很多人并不清楚为什么要加个1。其实,这个1是“代通知金”。
劳动法要求,企业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,如果不满足该条件,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,也就是这个1。
因此,并不是补偿金都是N+1,有的只能给到N。
然而,网上怎么经常会看到,补偿金既不是N也不是N+1,而是例如N+7呢?
劳动法里面只有N,N+1或者违法解除2N的说法。其他类型,都是员工与企业协商的结果。
例如,按照劳动法,企业应该支付N的补偿,但员工不同意,提出各种理由要求支付N+5,讨价还价之后,协商确定补偿金为N+3。
当然也有一些“不差钱”的企业,直接给员工高于劳动法要求的N或N+1的补偿金。
显然,员工的司龄越长,理论上就可以拿到越高的补偿金。(如图)
这也是为什么一些企业,尤其是国企,不太会裁掉司龄比较长的老员工。成本太高!
或者“想方设法”让员工主动提离职,来规避高昂的补偿金成本。(如图)
甚至采用一些很奇葩的手段,让员工犯错被开除。还记得前不久某设计院“自杀式”裁员吗?震碎三观。
除此之外,某些国企把员工的工作地点调到很偏远的地方,或者只给至低工资让员工待岗在家,让他们“被迫”主动离职,那补偿金也就泡汤了。
不过,我认为,绝大部分国企还是很规范的,该给的补偿金一分也不会少,不至于出现所谓的“暴力裁员”。
这里也提醒大家,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员工,不要去踩“红线”,不要让自己成为“过错性”被解雇的一方。
否则只能乖乖等着被开除,拿不到一分钱的补偿,得不偿失。
坦而言之,国企推行末位淘汰,也不用过于担心,毕竟补偿金成本也不低,尤其是老员工。
转载 文之昱 职场环 2024年10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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